教代會-長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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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

 

長安大學J9九游二級教代會工作制度

 二級教代會是學院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是院領導與教職工溝通的重要渠道 。二級教代會的主要職責是將院裏的工作情況向教職工匯報 ,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 ,並反饋給學院 。為使教職工對全院的工作有一個全面的了解 ,使大家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不斷調動廣大教職工當家作主的積極性 ,促進學院的改革和發展 ,特制訂本工作制度如下 :

一 、二級教代會的領導

二級教代會是在院黨委領導下 ,實行的一種民主管理 、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院黨委要把二級教代會列入議事日程 ,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 。在籌備 、召開教代會之前 ,成立由書記牽頭 ,行政 、工會三方面負責同志參加的領導小組 ,負責籌備工作 。在選舉教代會代表 ,確定大會議題 、議程及組織協調 、教代會職權落實 、提案等方面 ,都應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 。

二 、二級教代會的民主管理

二級教代會既是學校教代會的延伸 ,也是校務公開 ,特別是學院院務公開的主要載體 。學院要充分發揮二級教代會的作用 ,完善二級教代會的民主管理制度 ,積極推進學院的院務(政務)公開 。建立和落實工會主席參加學院黨政聯席會議 ,並具有表決權 ,參與源頭決策 。凡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到廣大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要充分聽取教代會的意見 ,提交教代會討論 、審議或通過 。

三 、二級教代會的規範化建設

要充分重視教代會代表的構成問題 ,代表成員要有廣泛性 。要堅持把那些政治思想強 、民主作風好 、參政議政水平高 、敢于堅持原則的教職工代表選到教代會中 。二級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 ,若遇重大事項需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的 ,可增加次數和適時召開;因特殊原因當年不能召開會議的 ,應事先徵得校工會的同意 ,並向本單位教職工做出說明;提交大會討論的文件 ,應廣泛 、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在基本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再形成決議;若意見分歧較大時 ,應緩議或暫不提交表決 ,儘量避免簡單化操作;教職工大會要按照教代會的具體程序召開 ,認真行使教代會職能 ,不能以一般的教職工大會來替代教代會的召開 。

四 、工會自身建設

學院工會負責院二級教代會的組織工作 ,在黨委的領導下 ,認真做好教代會的各項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 。工會要自覺接受黨委的領導 ,定期向黨委匯報工作 。工會委員要增強學習的自覺性 ,提高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水平 。要正確處理好維護與支持的關係 ,在代表 、維護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經濟利益的同時 ,也要尊重和支持學院行政領導行使指揮權 。教代會應努力營造良好的民主氛圍 ,引導和教育教職工自覺維護學校學院工作大局 ,嚴格遵守學校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工作 ,促進學院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的不斷提高 。

 

長安大學J9九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長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依法保障學院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促進依法依規治院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依據《長安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結合學院實際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院管理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 ,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 、參與民主管理 、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

第三條 學院教代會在學院黨政領導下開展工作 ,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 、政策 ,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 ,正確處理國家 、集體 、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 ,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院重大決策 、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支持與監督學院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

第四條 學院教代會接受校工會和校教代會的指導和檢查 。

第五條 學院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學院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審議建議權 。聽取學院發展規劃 、隊伍建設 、人才培養 、科學研究等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及有關「三重一大」情況的報告 ,聽取學院年度工作 、財務工作 、工會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 ,提出意見和建議 。

(二)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學院有關重要管理規定的制定或修改;審議通過學院提出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 、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 、考核 、獎懲等辦法 。

(三)評議監督權 。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參加評議學院領導幹部;通過院務公開等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監督學院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

(四)聽取和討論學院黨政和工會商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

第七條 建立健全溝通機制 。行政負責人每年至少向教代會報告一次工作 ,聽取意見和建議 ,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職權;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行政負責人依法依規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 ,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為學院發展獻計出力 。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 、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 ,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學院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每屆任期五年 ,到期改選 ,可連選連任 。代表在學院內調動工作 ,仍保留代表資格;代表調離學院 、退休 、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的 ,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缺額經學院教代會同意後由原工會小組按程序補選 。

第九條 代表的產生 :各工會小組在团支部領導和工會組織下 ,根據代表條件和分配名額醞釀代表候選人名單 ,召開選舉會議 ,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 。選舉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選舉 ,被選代表獲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

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其中 ,直接從事教學 、科研的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80% ,青年教職工 、女教職工以及民主黨派等在代表中應占適當比例 。學院產生的學校教代會代表為學院教代會當然代表 ,學院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工會小組參加選舉 。

第十條 代表的比例 :學院教代會代表數占學院正式教職工總數的比例原則為50%左右 。

第十一條 學院教代會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政治堅定 ,作風端正 ,辦事公道 ,具有較強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能力 ,能密切聯繫教職工 ,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

第十二條 學院教代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學院教代會代表享有選舉權 、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對學院教代會決議進行詢問;有權通過學院教代會就學院工作向學院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

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 、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 ,有權向學校工會和學校教代會提出申訴 。

第十三條 學院教代會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參加學院教代會的活動 ,認真宣傳 、貫徹學院教代會決議 ,完成學院教代會交給的任務;辦事公正 ,密切聯繫群眾 ,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自覺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 ,提高業務水平 ,做好本職工作;及時向學院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自覺接受教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 學院教代會五年為一屆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 。每次教代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學院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必須處理的重大事項 ,經學院黨政和工會領導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 ,可以臨時召開學院教代會全體代表會議 。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

第十五條 學院教代會的議題根據學院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需求由學院工會提出建議 ,提交學院黨政工同意後確定 。對於提請教代會表決的議題 ,可根據議題情況採取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

第十六條 學院召開教代會 ,須事先就會議的組織形式 、日程安排 、中心議題等事項 ,向學校工會提交書面報告備案 。

第十七條 每屆教代會第一次會議 ,應成立由學院黨委負責人任組長 ,有關行政 、工會負責人參加的學院教代會籌備工作小組 。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院工會委員會作為閉會期間履行教代會職權的工作機構 ,負責教代會日常工作 :

(一)處理教代會閉會期間的相關工作 。

(二)負責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 ,組織選舉代表 ,徵集意見 ,提出開會的方案;

(三)組織宣傳貫徹大會精神 ,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辦理情況;

(四)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接受和處理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 ,教代會審議通過 。報學校工會核准後 ,由學院黨委發佈施行 。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院工會負責解釋 。